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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5-02-03        信息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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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政发〔2015〕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精神,现就本市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各类税收等优惠政策

  (一)统一税收政策制定权限。坚持税收法定原则,除依据专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税政管理权限外,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一律不得制定税收优惠政策。

  (二)规范非税等收入管理。严格执行现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管理制度。严禁对企业违规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优惠价格或零地价出让土地;严禁低价转让国有资产、国有企业股权以及矿产等国有资源;严禁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减免或缓征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缴费,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允许企业低于统一规定费率缴费。

  (三)严格财政支出管理。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不得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对违法违规制定与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包括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坚决予以取消。其他优惠政策,如代企业承担社会保险缴费等经营成本、给予电价水价优惠、通过财政奖励或补贴等形式吸引其他地区企业落户本地或在本地缴纳税费,对部分区域实施的地方级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等,要逐步加以规范。

  二、全面清理已有的各类税收等优惠政策

  (一)认真排查。市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排查本市制定出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各区县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认真排查本区县、本部门和本单位制定出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特别要对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会议或会谈纪要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请示、报告和批复等进行全面排查。

  (二)全面清理。自2014年12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违法违规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并发布文件予以废止。没有法律法规障碍、确需保留的优惠政策,各区县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充分说明理由,提出政策期限建议,市财政局负责汇总,由市政府报财政部审核后请示国务院,并依据国务院审定的处理意见执行;未经国务院批准保留的,一律发布文件予以废止。各区县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按照统一部署及时将清理规范工作情况报市财政局。

  (三)严格验收。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审计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等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文件及本市相关工作部署,对各区县政府清理规范工作进行验收,并将全市验收工作情况报市政府。

  三、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一)健全考评监督机制。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将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的重要内容,作为提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

  (二)建立信息公开和举报制度。建立目录清单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事项外,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制定、调整或取消等信息,要形成目录清单,并以适当形式及时、完整地向社会公开。建立举报制度,鼓励和引导各方力量对违法违规制定实施税收等优惠政策行为进行监督。

  (三)强化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定期检查和问责制度,自2014年12月1日起,对违反规定出台或继续实施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地区和部门,要依法依规追究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政策制定部门、政策执行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市级财政按照税收等优惠额度的一定比例扣减对该区县的税收返还或转移支付。

  四、健全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常务副市长为召集人、市财政局为牵头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税收等优惠政策清理规范工作的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加强监督检查和跟踪落实,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清理规范工作。

  (二)完善相关政策。在扎实开展清理规范工作的同时,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家统一制定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大力培育新兴产业,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制度,加大对城乡低收入群体的保障力度,努力促进就业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加强舆论引导。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通过政府或部门网站、广播电视、平面媒体等渠道,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发布信息,统一思想、凝聚共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