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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建设发展基金管理办法(修订)

发文时间:2017-08-30        信息来源: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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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区属国有企业在区域发展中的主力军作用,充分利用社会资本的资金和管理优势,推动海淀区投融资体制改革,促进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特设立“海淀区建设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发展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发展基金”,是指由北京海淀区国有资产投资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国投中心)与社会资本以有限合伙制形式共同设立,用于投资海淀区重点项目建设和重要发展领域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发展基金及其子基金设立、运行、收益和退出等的管理。

  第四条 发展基金服务于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主要支持增强首都核心功能、统筹区域协调发展所需要的海淀区域内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类项目:一是可通过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重点区域环境提升工程;二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棚户区改造);三是重点产业园区建设。

  第五条 发展基金应按照“依法合规、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充分发挥国有资本的引导作用,通过市场化的运作方式,用科学的投资理念和风险控制手段,吸引社会资本投资海淀区重点项目建设和重要发展领域。

  第二章 发展基金的设立

  第六条 发展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制形式,由区国投中心与社会资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市场化管理运作方式设立。

  第七条 发展基金的运作期限原则上不少于5年,投资方式可采取股权、债权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按照“依法合规、市场运作、平等协商、互利共赢”原则,区国投中心与社会资本商定合作设立发展基金的方案,并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发展基金的出资方应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制定发展基金的合伙协议、管理制度,明确发展基金设立目标、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决策机制、管理机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

  第十条 发展基金的出资方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根据项目进展及其资金需求,分次认缴到位。

  第三章 发展基金的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区国投中心统筹负责发展基金的筹建和运营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订发展基金组建方案,择优选择合作的社会资本,

  制订合作设立基金的具体方案;

  (二)根据基金设立方案及基金合伙协议等,落实其作为基

  金出资方的责任;

  (三)组建市场化、专业化的基金管理机构,择优选择托管

  银行,并签订委托协议,明确权利义务,落实发展基金管理责任;

  (四)指导和督促发展基金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发展基金的

  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

  (五)对发展基金运营管理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发展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和项目运营决策,需注册资金不少于3000万元,且自身资质满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要求,并能按规定完成备案。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合伙协议,受托对基金行使管理人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二)负责发展基金的日常管理、议事规则、管理细则等制度建设和基金投资方案的制定,定期对基金业务进行统计分析汇总,按季度、年度出具基金运营报告,做好投资项目筛选、投前调查、运行分析、投后管理以及项目退出等工作;

  (三)建立定期和特别事项报告机制,及时向发展基金的出资方报告。

  第十三条 发展基金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原则上5人,分别为基金管理公司2人、区国投中心2人、专家1人,主要负责审议批准发展基金投资的项目。

  第十四条 综合考虑发展基金运营管理的内容、模式、规模、业绩等因素,原则上按每年不高于基金实际管理规模的2‰标准核定基金管理机构的年度管理费,从基金收益中列支。

  第十五条 发展基金及其子基金实行专户封闭管理,并委托具备托管业务资格的银行实施资金托管。托管银行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按照托管协议,及时、准确拨付项目资金;

  (二)为发展基金及其子基金、基金投资项目开立专用账户,

  保证基金全过程封闭运行;

  (三)对发展基金专户的资金收支进行实时监控,发现资金

  异常流动现象时,应第一时间报告区国投中心;

  (四)每季度前10个工作日内,向区国投中心报送上一季

  度资金托管报告,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月内向其报送上一年度资金托管报告。

  第四章 发展基金项目投资管理

  第十六条 发展基金投资的项目需经外部专家论证、投决会审议通过,且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符合发展基金支持方向;二是能够取得合法完备的手续;三是满足发展基金对投资收益的要求。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建立多渠道来源项目库:

  (一)本区项目单位主动申报的投资项目;

  (二)本区相关委办局推荐的投资项目;

  (三)其他合作机构推荐的投资项目;

  (四)基金管理机构从市场中发掘的投资项目。

  第十八条 拟申请基金投资的项目单位,应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项目投资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总投资和分年度投入计划,项目手续办理情况以及后续手续办理时限,自有资金和财务状况,拟申请发展基金投资的金额、方式、期限、用途、预期收益、用款及还款时间计划和还款资金来源、后续融资安排等。

  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机构职能部门按照内部工作流程对项目进行初审、复审,并组织外部专家进行论证。经审核论证通过的项目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申请使用发展基金的项目进行审议,经五分之三以上成员表决同意,即为审议通过。

  发展基金的出资方享有基金投资运作的知情权。基金管理公司应将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抄送发展基金出资方。

  第二十一条 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的项目,基金管理机构通知发展基金出资方认缴资金到位,并由基金与项目单位签订相关协议,办理出款手续。

  第二十二条 托管银行根据基金管理机构的书面通知、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及相关协议等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将资金划转至协议约定的专用账户。

  第五章 发展基金的收益及退出

  第二十三条 发展基金的年收益率以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并参考所投资项目收益情况和同期市场利率水平等确定。

  第二十四条 发展基金在存续期内,每年年末按实缴出资比例进行一次收益分配。区国投中心出资部分享有的收益原则上继续用于基金投资。

  第二十五条 在基金合伙协议中应明确退出条件和退出方式。在基金到期或达到约定退出条件后,按照合伙协议等约定,办理相应手续。发展基金的出资人可通过减资、企业回购、第三方受让有限合伙份额等方式实现退出。

  发展基金终止后,区国投中心出资部分及其收益应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发展基金原则上应当于存续期满后终止,确需延长存续期限的,由发展基金出资方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程序办理。

  第六章 发展基金的风险控制

  第二十七条 发展基金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建立完善的风险约束机制,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严禁从事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业务。

  第二十八条 发展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财产分离制度,基金财产与管理机构财产之间、不同子基金财产之间、基金财产和其他财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第二十九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加强对项目的投后管理,要求项目公司定期提供发展基金所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审批手续办理进度、财务数据等信息。基金管理机构内部各职能部门应对项目相关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并及时通报给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发展基金出资方。

  第三十条 使用发展基金的项目公司应按照发展基金投资管理的要求,积极落实相关工作:

  (一)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整体筹资方案,及时报送至基金管理机构;

  (二)加快办理项目手续,积极筹措其他低成本资金;

  (三)按照发展基金投资要求,严格管理、规范使用项目资金,按季度报送项目实施、资金投入及回笼情况;

  (四)按照有关项目和资金监管要求,项目单位应做好内部的项目审计工作,并配合外部审计工作;

  (五)配合基金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的监管。

  第七章 发展基金的配套措施

  第三十一条 发展基金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应配合做好以下工作:

  (一)协助项目公司协调相关审批部门,加快办理、落实项目手续;

  (二)协助基金管理机构,做好基金投资项目征集、论证等工作;

  (三)协助项目单位做好实施方案编报、项目手续办理等工作,并按照部门职责落实项目管理责任,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计划实施。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审批部门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部门职权,办理相关项目审批手续,并协调上级主管部门,加快项目审批;

  (二)在部门职权范围内,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区审计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适时开展对基金管理运行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区国资委负责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会同区财政等部门对基金运行情况开展绩效考核评价。

  第三十五条 其他相关部门应按照部门职责,支持发展基金运营工作,并配合基金管理机构,做好基金投资项目的管理和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建设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海行规发〔2016〕6号)中的《海淀区建设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