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工伤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入工伤康复对象范围:
(一)尚在工伤停工留薪期内且伤病情相对稳定,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需要早期介入康复治疗的。
(二)旧伤复发,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
二、申请材料:
1、工伤康复申请表(原件3份)(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区421领取)
2、相关医疗检查资料(病例、诊断证明等)(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三、受理岗位
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科(南421号房间)
联系电话:88506502
四、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